恢复组织生活的规定
一、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向党组织提交校外工作学习情况及思想表现汇报材料,出国人员,如超期回国,审批表中应作相应的情况说明。党员补交出国(境)期间党费;
二、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院所级党组织审批;
三、院所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附上《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一式四份;
四、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审批表一份院所级党组织留存,一份归入党员个人档案,一份转交给本人保存;
五、党员回国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将作相应处理。
二、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院所级党组织审批;
三、院所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附上《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一式四份;
四、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审批表一份院所级党组织留存,一份归入党员个人档案,一份转交给本人保存;
五、党员回国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将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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