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上海财经大学考点(代码:3109)考前提醒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每科考试时长均为3小时。

12月13日至12月25日期间,考生应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二、考场分布

考试地点为考生准考证上考试地点对应的详细地址,具体如下:

1.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777号第一、第二教学楼。

2.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00号第三教学楼。

3.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111号第四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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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前往相应考区参加考试。建议考生至少于每场考试开考前1小时抵达相应考区。

三、考生进入考点要求

1.考生考试当天进入考点(考区)时应出示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纸质版准考证。

考生进入考点后,按照考务人员的引导,凭本人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有序入场(考试教室)。考生应当主动配合考务人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

2.考生进入考点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必须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上须带有本人照片,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四、考试重点提醒

1.根据教育部统一要求,本次考试将新增智能安检门检查环节。进入考区时,考生须服从安排、有序入场,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因个人原因导致入场延误由本人负责。为方便快速通过安全检查,建议考生事先准备透明文具袋携带符合规定的考试用品,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饰品与衣物。严禁携带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须服从考点管理,将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暂存在考点指定的寄存区域,考试结束后方可取回。

进入考场时,考生须再次接受监考人员的安全检查,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特别提醒,严禁将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带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开机与否,都将按违规处理。

2.考生应认真阅读《准考证》上“考生须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说明”“报考点说明”“招生单位说明”和“特别提醒”栏目中的要求,规范使用《准考证》。

考生可以携带的考试用品包括黑色字迹的签字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本考点统考科目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上海财经大学所有自命题考试科目在考试期间均不得使用计算器。贵州省各招生单位的自命题科目是否允许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应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招生单位说明”。

因数字化阅卷评卷需要,上海财经大学自命题考试科目需要考生在答题纸(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详细操作步骤请仔细观看以下视频!贵州省各招生单位自命题考试科目操作要求按相关单位公告为准。


3.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每场考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笔。特别提醒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将按违规处理。考试结束后请携带好随身物品和证件,按照考务人员的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聚集、不扎堆、不在考场逗留。

4.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主动配合考务人员工作。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在考前及考试期间应减少聚集和流动,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按照国家疾控局《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做好个人防护,当好自身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

2.考点空间有限,不对考生提供停车服务,请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相应考区。建议考生提前熟悉并规划交通路线,考试当天关注天气和交通情况,合理安排出行时间。

3.考场内设有空调,但天气寒冷,室内外温差较大,请考生注意防寒保暖。

4.考试期间用餐地点:国定路777号和武东路100号:第一食堂、第二食堂与第三食堂;武川路111号:第四食堂。考生可使用支付宝或云闪付支付餐费,非本校在校生需加收餐食价格20%的搭伙费。

5.学校各食堂和学生艺术中心均可供考生中午休息。

六、附件

1.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