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院徽使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院徽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徽是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的象征和标志,各级各类人员都应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院徽。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院徽。
第三条院徽是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的重要文化标识,将长期使用。
第四条院徽的著作权、设计权、版权归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所有。
第五条院徽应端正放置,并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使之庄重、醒目、协调。
第六条下列场合可以使用此院徽
(一)学院各部门、派出机构的办公场所及指示系统。
(二)学院举办会议、庆典、纪念活动场所。
(三)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所属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学术交流。
(四)学院主办的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
(五)主办的网站、自媒体,制作的图文声像资料。
(六)学院委托生产单位制作的宣传品、纪念品、旗帜、奖状、奖牌、奖杯、荣誉证书、明信片、信封、请柬、名片、贺卡、信纸、便笺、文件夹、材料盒、工作证、通行证等文化及办公用品。
(七)经学院批准使用的其他场合。
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此院徽必须经学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凡未经授权,擅自盗用、破坏、抵毁、仿冒、销售院徽和印有院徽图案的物品,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院徽使用具有唯一性,学院所属各部门必须使用院徽,学院原院徽和各科室自行设计使用的logo等标志,自本规定施行后禁止使用。
第九条本规定由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〇一八年三月起施行。